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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39號原 告 楊興在被 告 王茂樹

王根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2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