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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68號原 告 宋立華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宋立國

之31號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建物之公告現值各二分之一計算,惟原告未查報系爭建物之公告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系爭土地、建物),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