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514號上 訴 人 鄭鴻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