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陳美佐被上訴人即原 告 後龍慈雲宮法定代理人 林海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