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8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劉陳美佐相 對 人即 原 告 後龍慈雲宮法定代理人 林海濱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仍逾期未補正,乃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上訴在案。茲抗告人以其已繳足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