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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小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408號上 訴 人 林澄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鑑定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給付鑑定費
裁判日期:20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