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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原 告 謝杉被 告 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訴訟代理人 呂東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