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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訴訟代理人 呂東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杉間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