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建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建小字第1號原 告 謝杉被 告 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訴訟代理人 呂東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尚須為一定期間之調查,本院認為以改用簡易程序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