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建小字第1號原 告 謝杉被 告 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訴訟代理人 呂東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尚須為一定期間之調查,本院認為以改用簡易程序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