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羅惠民被 告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