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一弘訴訟代理人 王台義被 告 永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俊松被 告 常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仁權被 告 李永泉
高輝宏洪生章張良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