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陳秋蓉
彭陳春蓮被 告 陳丁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立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3390、3392、3463、380-4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明本件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涉及之原因事實(如因債權涉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