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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陳秋蓉

彭陳春蓮被 告 陳丁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立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3390、3392、3463、380-4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明本件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涉及之原因事實(如因債權涉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