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造橋鄉萬善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黃盛陽被 告 范魏上妹
范永河陳范六妹范文彬黃范吉妹范聰妹范德水周春菊范雪芬范靜萍范麗薇范莉婷范郁珮范林菊美范志遠范凱倫范惠琪范文鎮范文發范宇欣黃范秀琴范廣棋范煥文范建忠劉范玉梅范玉琴范仲宇范仲宙范佩竹范阿燕即涂林阿燕范雪子即古林雪妃范豊子即邱李雪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