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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被 告 徐偉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另其請求違約金之主張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