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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被 告 温梓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