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林孟儀被 告 劉發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