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被 告 范郡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0,000元應係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