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魏政權被 告 余安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240 元〔即430 元(苗栗縣○○鄉○○○段0000-0000 、0000-0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前開土地供擔保面積8,168 (計算式:6,766 +7, 021×237/
400 ,單位:平方公尺)=3 ,512,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