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黃金龍
黃金榮黃文煇黃志明黃周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