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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黃金龍

黃金榮黃文煇黃志明黃周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