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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黃金龍

黃金榮黃文煇黃志明黃周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275,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