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洪基塗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梁有德(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富貴(即梁黃滿之繼承人)梁順鎮(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號梁博勝即梁火土(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梁雪卿(即梁黃滿之繼承人)梁秀鑾(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王讚成(即王其林之繼承人)王丁成(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號王慈慧即王菊(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巷36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請求塗銷二筆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9,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分別為68,142、22,100元【計算式:土地價額: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60 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5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0元;抵押物價額則分別為:22100037/120 =68142 、22100012/120 =221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所供擔保之抵押物價值均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42元【計算式:
68142 +22100 =9024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