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被 告 唐敦亞
號7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