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林聰訴訟代理人 郭添達原 告 楊政旺被 告 黃文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
二、原告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郭添達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