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0號聲 請 人 殷立民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相 對 人 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隋國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之必備程式。上列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所發行之股份總數變更登記為816,000 股、資本額變更登記為8,160,000 元之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60,000 元,應徵收調解費用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