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賴美安
鄰45號被 告 賴阿明
賴聖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價 額 ││ │ (苗栗縣南庄鄉) │(元/ ㎡) │(㎡)│(新臺幣) │├──┼───────────────┼──────┼───┼──────┤│ 1 │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1399-4地號│ 110 │2,783 │306,130 元 │├──┼───────────────┼──────┼───┼──────┤│ 2 │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1399-5地號│ 110 │2,500 │275,000 元 │├──┼───────────────┼──────┼───┼──────┤│ 3 │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1399-6地號│ 110 │9,363 │1,029,930 元│├──┼───────────────┴──────┴───┼──────┤│合計│ │1,611,0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