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鄧國鑫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被 告 宋甦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