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25號原 告 權哲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被 告 邱垂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0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8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住所地為台中市○○區○○里○ 鄰○○路○ 段○○○ 號16樓之2 ,有原告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