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羅文豐被 告 吳鼎詹
吳昌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紫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通行權之8筆土地,其○○○鄉○○○段118 之8地號土地非原告所有,請原告提出有權使用上開土地之證據,並敘明此筆土地請求通行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