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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連森裕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魏翠亭律師陳恩民律師被 告 游慈雲即反訴原告 75號.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被 告 胡金榮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七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原告即反訴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117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是否成立犯罪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就原告即反訴被告於該案是否有罪之爭執,目前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故原告即反訴被告在該案是否成立犯罪,即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