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楊錫熙
郭世洪被 告 江啟賢
張細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