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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原 告 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法定代理人 謝清敏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興被 告 劉增喜訴訟代理人 劉淑彩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林偉譽陳志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於民國101 年2 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本文欄中倒數第三行關於「前繳納52,876元,尚欠294,668 元未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前繳納12,880元,尚欠334,664 元未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26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本文欄倒數第3 行關於「前繳納52,876元,尚欠294,668 元未繳納」之記載,係「前繳納12,880元,尚欠334,664 元未繳納」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