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林瓊玉
林英珠
3何世興陳進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被 告 天賜佛院法定代理人 莊金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原告姓名,並提出繳款證明。
二、原告等請求本件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之訴,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而原告等人係分別確認其與被告之信徒關係存在,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每位原告應各繳納裁判費3,000 元,除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之原告外,其餘原告均未繳納,茲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其餘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各自補繳裁判費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