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吳映嬌被 告 陳秀蓮訴訟代理人 陳萬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九八五、九八五之一地號土地,由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九十九年南地所資字第一一0九八0號收件,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權利範圍全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九八五、九八五之一地號土地,由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南地所資字第一一0九九0號收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秀蓮,內容「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陳秀蓮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作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義務人吳映嬌,限制範圍全部,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登記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985 、985-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1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向原告購買系爭土地,並於特約事項中約定以原告名義為起造人、由被告出資在系爭土地上興建農舍,俟農舍興建完成後,原告再一併辦理系爭土地及農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陸續支付原告30萬元後,為擔保系爭買賣契約及上開特約事項之履行,原告乃於系爭土地設定由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99年南地所資字第110980號收件、權利範圍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以99年11月15日南地所資字第110990號收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秀蓮、內容: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陳秀蓮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作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義務人吳映嬌、限制範圍:全部,99年11月22日登記之預告登記。被告嗣於100 年10月初表示其財力不足建造農舍,希望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已另行覓得買家即訴外人成福福,兩造遂於100 年10月7 日簽立補充協議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約定原告與成福福訂立買賣契約之同時,系爭買賣契約始生解除之效力,且被告應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原告與成福福於100 年10月7 日成立買賣契約,是兩造之系爭買賣契約亦於同日解除。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均係為擔保系爭買賣契約之履行而設定,且兩造間並無任何借貸或其他債務關係存在,是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欲擔保之債權已因系爭買賣契約解除而消滅,原告自得依補充協議之約定及本於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並聲明:⑴如主文第
1 項、第2 項所示;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兩造協議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時曾口頭約定原告須將系爭土地賣予成福福所得之差價中給付7 萬元予被告。原告與成福福另訂買賣契約後,成福福亦委託建築師規劃興建農舍事宜,原告竟百般干擾,致成福福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原告顯施詐術致被告無法賺取買賣差價,故不願意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兩造於99年10月16日就系爭土地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以特約事項約定由原告為農舍之起造人,被告為出資人,俟農舍興建完成後,原告再將農舍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被告陸續給付價金30萬元後,為保障被告取得系爭土地及農舍之權利及擔保以原告名義起造農舍及履行過戶之義務等項,兩造乃同意於系爭土地上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兩造嗣於100 年10月7 日協議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惟以補充協議約定以原告與訴外人成福福就系爭土地另訂買賣契約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停止條件,且被告應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同日,原告與成福福就系爭土地另訂買賣契約,系爭買賣契約因而於同日生解除效力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系爭買賣契約書暨補充協議、原告與成福福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卷第6 至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76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足參)。又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該預告登記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請求權同其命運,如被保全之請求權已消滅或不發生,該預告登記即應予塗銷。
三、經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係為擔保原告以其名義在系爭土地上起造農舍,及被告日後取得系爭土地及農舍之權利,為兩造所不爭執(卷第44頁),易言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設定之目的即在保障被告基於系爭買賣契約而產生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請求權。而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業因原告與訴外人成福福於100 年10月7 日另成立買賣契約而同時解除,且兩造間除系爭買賣契約外,並無其他借貸關係存在之情,亦經兩造自認在卷(卷第44頁)。準此,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系爭買賣契約已確定不存在,且兩造間又別無其他債務關係,則基於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從屬性,被告自負有塗銷登記之義務。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甚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對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是原告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辯稱原告與成福福成立買賣契約後未久即解除契約,顯係施用詐術,致其無法賺取買賣差價云云;惟原告與成福福確實成立買賣契約,至何故解約,與本件無涉,本院自無審究之必要,且給付差價部分並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所欲擔保之債權範圍,被告執此拒絕塗銷上開登記,自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