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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 告 李石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石生間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上訴人依分割協議書所可取得之土地、房屋及補償)為新臺幣(下同)2,35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