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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3號原 告 尤漢章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黃秀玉被 告 陳秋毓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陳貴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6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貴明已非本件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242 條規定,代位被告陳貴明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否誤會,尚有疑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