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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林聰訴訟代理人 郭添達被 告 黃文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