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葉竹原
鍾金城葉木盛林萬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被 告 陳冠興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23 號農會法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100 年
5 月3 日裁定命於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陳冠興陳報之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108 號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查詢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