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訴訟代理人 陳樹義
徐國楨被上訴人即原 告 高金灶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8,4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