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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林純媛

巷15號賴彥誌被上訴 人 葉貴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 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