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黃國雄被上訴人 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訴訟代理人 范璧如
何兆勳李元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架構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2 行關於「100 年度苗簡字第21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苗簡字第216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所為101 年度簡上字第6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 行關於「100 年度苗簡字第216 號」之記載,係「101 年度苗簡字第216 號」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 宋國鎮
法 官 潘進順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