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英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代 理 人 徐榮松上列聲請人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應依照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文字內容,為本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無需自行計算利息、稅金及仲裁費用金額,此部分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