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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玉堂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尚佑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第9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

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尚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佑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就任為尚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 年3 月28日以苗院國民有3101司司1 字第0765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本件已完成清算程序,爰檢具相關結算表冊,呈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於101 年2 月10日就任尚佑公司之清算人,嗣分別於101 年2 月22日、2 月24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台灣新生報2 份在卷可憑(詳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卷)。惟按公司清算人應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是清算人必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俾利清算目的之實現。然查,本件聲請人於上開期日登報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迄至本件聲報清算終結之日(101 年5 月10日),尚未逾3 個月,聲請人即先行製作尚佑公司101 年2 月10日至同年4 月15日間之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表冊,足認聲請人所呈報之清算內容,尚有遺漏其他申報債權期間可能之債務未結之虞,自難認清算程式業已終結。故聲請人於上揭申報債權公告期滿前,即以尚佑公司清算終結為由,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仍應繼續清算事務,於上開申報債權期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資料,於清算人就任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並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重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