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壬生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川盛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28日同意就任川盛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川盛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尚待處分,故清算程序未能終結,爰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101 年9 月30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5 月28日起展延至101年9月3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