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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詹小娜相 對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