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苗小調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苗小調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張欽銘即泓淵企業社相 對 人 王榮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日通知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