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陳周絹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陳睿翔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陳周絹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收養陳睿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陳周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於101 年7 月4 日收養被收養人陳睿翔為養子,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2 項、第1073條第1 項本文、第10 76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於00年0 月00日出生,係成年人,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被收養人並得其生父陳金典、生母陳蔡玉梅、配偶陳妍榛之同意,已簽訂書面契約,有收養契約書在卷可參,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陳金典、生母陳蔡玉梅、配偶陳妍榛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01 年7 月25日訊問筆錄),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配偶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除被收養人外,尚育有2 名兒子及1 名女兒,本件出養對其等並無不利影響等語(見同上期日訊問筆錄)。是本件聲請人間有收養之合意,且以書面為之,應可認定。另收養人係00年0 月00日出生,被收養人係00年0 月00日出生,收養人年長被收養人38歲,已符合上開民法第1073條第1 項本文「年長20歲以上」之規定。此外,本件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4 、第1079條之5 所定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 應不予收養認可之情形。從而,本院綜核上情,認本件收養尚符民法上開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