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曾美雪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曾美雪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