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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吳大權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呂雨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5月6 日再擴張其訴聲明,其擴張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同擴張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8,127元,尚應補繳1,0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日期: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