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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吳大權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訴訟代理人 呂雨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擴張訴之聲明狀,被告何時收受繕本?

三、請被告陳報本件各項工程、各期款項之收款時間及請款人或收款人為何人?

四、玄都山正一宗師府於102 年1 月8 日函本院之支票金額僅新臺幣661,078 元,與兩造不爭執之工程金額不同,係何原因?請兩造各提出意見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