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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木貴相 對 人 王梨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事件,於民國101 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王黎卿」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梨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2-06-27